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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十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了深刻阐述。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

对于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有着大量的论述,其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必须将这三者共同推进。之所以要共同推进,是因为三者具有不同的主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是依法治国的终极力量源泉,是最根本的主体。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以依法执政作为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它包括国务院及乡镇人民政府等各级人民政府在内。所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实行依法执政,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三者形成合力,就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最大的力量,因此必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二是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在广义上讲的是中国国土及海洋、领空所构成的整体,狭义上也可以指这一领域范围内的公共权力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内。在这个领域或者范围之内,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其组织和行为都必须法治化,进而推进法治建设,把中国建成一个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从逻辑上讲,可以认为是法治国家的构成部分。但由于政府拥有最大最多的权力,因而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就成为公权力能否法治化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关键。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的法治化予以特别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所必需的重要方面。有了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尤其是有了政府的法治化,必将有力地推动法治建设。但是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法治最伟大的力量在人民。因而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受到高度重视。没有法治化的社会作为基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都难以最终建立。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必须将三者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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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体育馆内,1000名师生在一起高声朗读宪法,庆祝中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三是要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提出,要“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四句话十六字方针,是对既有法治方针的升华。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基于对“文化大革命”破坏法治惨痛教训的反思,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这在当时无疑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也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局限性渐渐表现出来。“有法可依”主要强调的是立法的重要性,但是仅仅要求有法可依,在今天看来其要求还是太低,因为它未能顾及这些立法是否公正、是否科学。至于其后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强调的是执法、司法、守法,逻辑上有些含混。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抓住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突出了每一个环节的关键:立法的根本是要符合科学,执法的关键是要严格执行,司法的目标是要实现公平正义,守法的诉求是要全民遵守。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必须将这四者加以统筹推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有着深入的思考。他认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指我们必须建立起以宪法为主导、由各个法律部门有机构成的法律制度整体,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还不完备。首先,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亟须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强化宪法解释,使宪法成为最有权威的法律制度。其次,要完善主要法律部门。具体说来,尤其是要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使基本法律部门迅速得以完善。再次,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和民主政治、国家安全、民生保障、生态维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最后,我们要积极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既有的法律制度。对那些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和社会实际的法律制度,及时作出修改。对那些阻碍改革发展,已经成为多余的法律制度要及时废止。通过立法上的立改废来保持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现实化的必然要求。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我们要建立将法律制度用以约束公权力、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法律制度得以执行和遵守的实施体系。这个体系对法治体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个体系,再好的法律制度都发挥不出实际效用。法治实施体系是从立法到法治的桥梁,对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法治监督体系是对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要运用好这一武器,对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的违法乃至犯罪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要使违法犯罪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使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最终使法治得以实现和维护。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能够持续推进与有效维护所必需的,是法治得以建立和持续的保证。法治需要政治保障、人才保障、物质保障、体制保障等。就政治保障来说,它保障的是法治及其发展的性质和方向。其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处理好党和法律、党和法治的关系,确保党的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人才保障来说,我们要重视法治队伍建设,加大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法治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就物质保障来说,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进行必要的设施建设,确保法治建设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就体制保障来说,我们要运用建设和改革的手段,构建和完善制度机制使法治能够科学运行和良好运行。

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党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需要。党的战斗力来自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组织纪律的坚守和维护都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一是要加强党规党纪建设,确立完善的党内制度体系;二是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确保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以上五大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其重要的构成部分。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我们必须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把这一骨干工程建设好,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重要的战略举措进行了深刻阐述。他说,“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他还说,“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来说,就是要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提供坚实的保障,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健康的、幸福美好的社会都必须是和谐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与其他社会治理方式相比较,真正能够为社会提供和谐稳定保障的只能是法治。如果我们能够全面依法治国,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具有了最坚实的基础和最强大的保障。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号召我们,“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2016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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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装扮成“包公”来到第六十一中学小学部,给孩子们讲述包公故事和基本法律常识,让孩子们从小树立和培养法治以及廉洁精神。

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来说,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全面依法治国涉及的方面是很多的,但是既不能不分轻重缓急而手足无措,更不能一片茫然而无所适从,必须找到突破口、着眼点、着力处。这个突破口、着眼点、着力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我们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必须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起来,确保法治是完备的、良好运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更好更快地得以实现。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思想理念,系统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理论依据,开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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